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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

[转载] 大马篇~《1967年破產法令》修正法案一读 欠债者可申请「自愿安排」





2016年11月21日 | 记者:刘晓晶、林蕙颖、许良波


(吉隆坡21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天向下议院提呈《1967年破產法令》修正法案一读,以加入全新的「拯救机制」,让无力偿还债务者可在被法庭宣判破產前,申请「自愿安排」(Voluntary Arrangement),为欠债者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项选择。
法案建议,加入第2A至2Q条文即「自愿安排」机制,但未偿清债务的破產人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关係者不能申请这项机制。
在「自愿安排」机制下,欠债人可在未被宣判破產前的任何时候,向债权人提出「自愿安排」的建议,欠债人必须委任一名代名人代表其处理所有安排或监督落实相关的安排,欠债人也必须向法庭申请进行「自愿安排」的临时庭令,並向报穷局总监提呈有关申请的副本。
法案第2C(3)条文阐明,若欠债人是一家公司,该公司或其中一名合伙人取得大部人合伙人的同意后,才能够向债权人提出「自愿安排」。

第2E条文阐明,一旦获得法庭发出临时庭令,债权人或欠债人就不能向法庭入稟宣判欠债人破產的申请,任何针对欠债人的其他法庭程序都必须暂时被搁置,除非获得法庭的许可。
根据法案2F(1)条文,代名人必须是已向报穷局总监註册者,或在《2009年大马国家银行法令》下成立之法人团体的官员,

有关法人团体的的主要目的是要提供財务辅导、债务管理服务以及財务管理教育等。
法令第2G(a)条文则列明可向报穷局註册的人士,必须是特许会计师、事务律师或部长向报穷局所建议的人士。
代名人也將安排欠债人及债权人开会,债权人將决定是否接受欠债人的建议,若有任何修改都必须先获得欠债人的同意,之后再尽快提呈报告给法庭。
根据第2P条文,一旦欠债人逝世,「自愿安排」將立即中止;法案第2Q条文则阐明,部长须为代名人擬定收费表。
法案也建议修正第5条文,將申请破產的欠债门槛从原有的3万令吉调高至5万令吉,债权人也不能入稟法庭要求宣判社会担保人破產。
此外,法案也建议加入第33C条文,允许破產者在提呈资產负债状况说明书的3年后自动解除破產,惟相关人士必须偿还特定目標的债务以及符合报穷局总监在第38(1)(b)条文的规定。

资料来源: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nation/gn19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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