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Adsense

2011年12月30日星期五

[转载]经济篇~黑钱洗不尽 真相在哪里?(第2篇) 150种行为 可构成洗黑钱罪名

经济 财经新闻 2011-12-27 17:27 新闻由中国报提供

报导:张洁莹、罗依薇


 随著全球黑钱流量扩大并加速,洗黑钱不再是连续剧中非得走私贩毒或绑架才可以做的事,涉及层面更广,且可能存在生活中的每一角,民众可能已踩进陷阱而不自知。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李志亮引述2001年反洗黑钱法令指出,国内共有150种行为,足以构成洗黑钱罪名。

 他说,这包括最直接的从国家边境将大笔现金运至外国、非法进行电子汇款、“哈瓦拉”(Hawala)地下钱庄汇款,到现在假买卖股票证券、正当生意、信用卡及高价保险等,都可以成为洗黑钱管道。
市面上最常见洗黑钱方法

1.把银行当成“洗衣机”
 法律皆有漏洞,现今银行推出多种不同产品,不法份子绝对可能利用国际银行系统和条例漏洞做钜额转账,把黑钱“净化”。
 例如透过银行存款,或把提款机当成“洗衣机”来合法化黑钱、以黑钱预付信用卡账单,银行将多余款项退还时钱即已“洗净”,这些都是常见招数。
 香港曾发生集团式以信用卡连环提款和转账方式洗黑钱,其中一人前往银行以高收入专业人士身份开存款户头,并主动告知未来将有钜款汇往外国进行投资。
 由于户头内存有钜款,申请信用卡可享有更高信用限额(credit limit),不法份子使用信用卡提款,将现金存入另一成员新设户头,多番经手资金即可由黑转白。

2.用哈瓦拉汇款系统
 哈瓦拉汇款(Hawala)系统为一种地下银行,钱币兑换商使用现钱进行跨国汇款,只需一通电话即可完成汇款,比银行来得廉价、快速且方便,并无从追查资金的来龙去脉。
 这是一种非正规转移资金的方式,由于收费低廉,对收入低的外劳而言更“划算”。
 但由于透过这类系统可不留痕迹地汇款及转账,印度以哈瓦拉进行的交易额多达150亿至200亿美元(约475亿至633亿令吉),资金却未流入正规市场,美国已将哈瓦拉汇款系统鉴定为恐怖组织洗黑钱及转账的工具。

3.走私现金海外置产
 直接将非法资金带往海外置房地产、购买珠宝首饰等其他资产,或是以现金购买大批产品后运出国外。
 其中房地产拥有大幅升值空间,不只一般民众、投机客投资房地产,洗黑钱份子更是趋之若鹜,将不正当收入做投资,房价升值后变卖套现,收益从非法转合法。
 官员贪污获大笔黑钱,将子女送往海外求学,趁机在当地以现金置产、买车供子女使用,都是走私现金的做法。

4.拍卖场充洗钱平台
 艺术品天价拍卖黑幕多,欺诈、炒作声不断,其中以此方式洗黑钱亦不在少数。
 比方A需将100万黑钱转至B手上,B即拿一幅画进行拍卖并与拍卖行串通,假装由A高价标得,付款后即可顺理成章将黑钱转至B户头,并将黑钱洗净。

5.利用证券期货洗钱
 黑钱一旦流入股市,即可将户头名下资金和股票转托至其他证券公司,股价上涨后脱售,现金便透过正当管道回到洗黑钱份子手中。
 另一种则是早前在中国出现的虚拟股票交易网站,不法份子以股票1年内将在外国股市上市等利好,放假消息售股牟利。
 这类手法外挂股市炒股,股项波动完全根据真实股市,但股票本身并不是真正的上市股项,故资金不会流入股市,属非法地下交易。

6.赌场换筹码称赢钱
 赌博为洗黑钱提供极大便利,不法之徒可将筹码带到赌场,只要在赌场内稍赌一手,佯称赢钱般将筹码全部兑换成现金,洗钱即大功告成。
 亦有不少跨国罪犯,透过赌场汇率,洗净手上黑钱之余,亦转换黑钱货币。早前即有英国媒体报导指出,涉及贪污的中国官员,换取筹码到澳门赌博,赢钱后收入以港元结算,然后存在香港银行或转至境外。

7.缴清保单退保取款
 利用保险市场及中介市场做为渠道,将非法所得及收益通过投保、理赔、退保等方式来掩饰来源或性质,逃避法律制裁。
 其中一种做法即是购买钜额长期保单,却在短期内完成分期付款,不久后即要求退保;充分利用保险特质,除了提供大量现金存放管道,又可在退保时一次过领取全部保险金。

8.正当门面当障眼法
 这类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为市场上最为人知的洗黑钱手法,亦是最传统的做法之一;门后洗黑钱,门前生意再差也不倒。
 不法份子以正常生意做门面,透过开餐厅、网咖、电玩中心、超市等现金流动高的生意,将犯罪收益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

9.用网购平台兑汇差
 随著网购盛行,此平台账户亦遭利用做为洗黑钱的工具,骗案层出不穷;利用网购户头做中介,供海外买家存入外币,换取汇率价差。

可用做控告洗黑钱罪名法令
◆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0、11、12、13、14、15、18、20条文
◆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第4、25、26、27、28112、115条文
◆1998年纳闽岸外证券业法令:第6、9、12条文
◆1990年纳闽信托公司法令:第3条文
◆1958年侵略、爆炸与攻击武器法令:第3条文
◆1988年危险毒品(没收资产)法令:第3、4、56条文
◆2002年发展金融机构法令:第108及118条文
◆1996年保险法令:第9、10、184、205212条文
◆1990年岸外银行法令:第4、23A、23G
◆1990年岸外保险法令:第5条文
◆证券监督委员会法令:第32B、55条文

资料来源:http://cnews.cari.com.my/news.php?id=168954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