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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7日星期六

[转载]消费税篇(GST)~消(26):消费税时代的商品或服务,究竟会不会比较便宜?





Monday, November 10, 2014

目前(消费税实施前),生产商将一张桌子卖给零售商。

有关桌子的价格是100令吉,然后生产商向零售商征收10%的销售商(Sales Tax)。

对零售商而言,其成本是110令吉,假设零售商要赚(增值)40令吉,那么他就将有关桌子以150令吉销售给客户





第一种情形

在消费税时代, 有关桌子的价格是100令吉,然后生产商向零售商征收6%的消费商(GST),总共6令吉。

这6令吉,对生产商来说是销项税(Output Tax)。

对零售商而言,这6令吉是进项税(Input Tax),是可以申索的(如果他是注册人士)。

因此,零售商的成本是100令吉,假设零售商要维持之前的赚幅(增值),也就是40令吉,那么他就将有关桌子以140令吉销售给客户,然后再征收6%的消费税。

参考下图,会发现有关桌子的终端价格从以前的150令吉,变成148.40令吉。

在这个情况之下,生产商及零售商原本的利益没有被剥削,受惠的是消费者。



下图是有关零售商的GST-03报表,在征税期后的下一个月最后一天或之前,他需要缴付2.40令吉给关税局。



第二种情形

在消费税时代, 有关桌子的价格是100令吉,然后生产商向零售商征收6%的消费商(GST),总共6令吉。

这6令吉,对生产商来说是销项税(Output Tax)。

对零售商而言,这6令吉是进项税(Input Tax),是可以申索的(如果他是注册人士)。

因此,零售商的成本是100令吉,假设零售商要维持卖回以前的价格,并包括消费税,也就是150令吉,那么他就将有关桌子以150令吉销售给客户,然后倒算6%消费税得到8.48令吉。

最后,零售商的赚幅,从之前的40令吉,增加到41.51令吉。

参考下图,会发现有关桌子的终端价格,跟消费税实施前的150令吉一样。

在这个情况之下,生产商利益没有被剥削,受惠的是零售商,至于消费者则像以前一样。


下图是有关零售商的GST-03报表,在征税期后的下一个月最后一天或之前,他需要缴付2.49令吉给关税局。



第三种情形

在消费税时代, 有关桌子的价格是100令吉,然后生产商向零售商征收6%的消费商(GST),总共6令吉。

这6令吉,对生产商来说是销项税(Output Tax)。

对零售商而言,这6令吉是进项税(Input Tax),是可以申索的(如果他是注册人士)。

因此,零售商的成本是100令吉,假设零售商要维持卖回以前的价格,但不包括消费税,也就是150令吉,那么他就将有关桌子以150令吉销售给客户,然后再征收6%的消费税。

零售商的赚幅,是50令吉,可以这样说,之前那10%销售税去了他的袋子里。

参考下图,会发现有关桌子的终端价格,比消费税实施前的150令吉,多了6令吉。

在这个情况之下,生产商利益没有被剥削,受惠的是零售商,至于消费者就吃了闷棍。


下图是有关零售商的GST-03报表,在征税期后的下一个月最后一天或之前,他需要缴付3.00令吉给关税局。



第四种情形

在消费税时代, 假设生产商要依照110令吉的销售价格,那么有关桌子的价值将变成103.77令吉,而生产商向零售商征收6%的消费商(GST),总共是6.23令吉。

这6.23令吉,对生产商来说是销项税(Output Tax)。

对零售商而言,这6.23令吉是进项税(Input Tax),是可以申索的(如果他是注册人士)。

这时候,零售商的成本是103.77令吉,假设零售商要维持之前的赚幅(增值),也就是40令吉,那么他就得将有关桌子以143.77令吉销售给客户,然后再征收6%消费税,得出8.63令吉。

最后,零售商的赚幅,没有变动到。

但是,生产商的赚幅,却增加了。

参考下图,会发现有关桌子的终端价格变成152.40令吉。

在这个情况之下,受惠的是生产商,零售商利益没有被剥削,至于消费者则被逼买单。




对于那些进口商,由于他们的供应商是外国商家,我相信不管有没有消费税,这些外国供应商在这段时间,应该还是会继续以原有的价钱供应商品给他们。

在这种情形下,进口商就能够直接享有从10%销售税减低到6%消费税,直接那4%的差额。

他们确实能够在定价上,占点优势。


当然,我只是大概举一些例子。

我只想证明,在消费税时代,理论上不排除有些商品或许会比之前便宜一些。

关键就在于,这是建立在一个“理论上”。

因为,问题是,每一个阶层的商家们,都会有自己的定价策略,我相信,最终,消费者要受惠,是一件蛮困难的事。


资料来源:http://klsecompany.blogspot.com/2014/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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